——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扁,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乾坤,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经商。
被告人陈宝治,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务工。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金泉属首要分子,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属其他积极参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陈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朱乾坤、陈宝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