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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说:刑辩律师如何有效审查证据
[2015-11-20 14:49:00] 来源: 法秀微信公众号  作者:江左,前公诉人

学习像公诉人一样审查证据,实际上是了解公诉人的思维方式。对于刑辩律师而言,知己知彼,方能提出有效辩护。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时候,对于彼此的意见都是满坑满谷。站在公诉人的视角,常年和各种不同资历、不同风格的刑辩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其中既有享誉业内的学院派教授,又有初出茅庐的刑辩新人,还有时免不了遇到一些死磕派的同行。见得多了,心中对坐在对面桌子后面那位的水平自然就有了高下优劣的评判。未必准确,也许偏颇,但求真实。

一、三纲一书两报告

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最终到庭审裁判环节,证据是贯穿全程的唯一标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围绕着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展开。
就公诉方而言,庭审时言简意赅的起诉书背后,实际上是庞大的工作量和严谨的审查流程。一个公诉案件起诉前,至少要形成传统的三纲一书两报告
三纲——

庭审讯问提纲:对庭审过程中讯问被告人的环节进行设计,基本内容包括庭审讯问的目的、庭审讯问的环节设计、被告人可能辩解的应对方案。

质证提纲:对庭审质证环节进行设计,包括对复杂证据的整理归纳,质证流程的设计,关键证据的重点质证和对辩护人可能质证意见的提前准备。
答辩提纲:对法庭辩论环节进行设计,一方面针对辩护人和被告人当庭可能提出的辩解准备应对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对答辩环节的设计以期达到对案件争议焦点的重点阐述。
一书——
公诉意见书:阐述公诉人对于案件证据、定性、量刑的基本意见,有时候还需要发表法庭教育部分内容,是答辩提纲的基础,相当于公诉方在庭审辩论中的立论环节
两报告——
阅卷笔录:主要针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审查,包括证据的收集程序、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明的主要内容等。重点关注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能否形成足以指控犯罪的证据链。
审查意见:主要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罪名的认定意见,最终起诉罪名的分析意见,可能构成的其他定性、量刑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等。
相对而言,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量非常因人而异、因所而异。
对于一些师傅要求严格、或者律所有统一案件质量要求的青年辩护人,有时也会准备专门的证据分析材料并对庭审做出预案,但在工作量上也参差不齐,很少有能做到公诉方一样周密准备的。
对于一些自学成才或者对刑事案件接触不多的年轻律师,一方面也许是对许多环节的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缺乏引导,不知从何下手,在这些方面就明显薄弱。

二、像公诉人一样审查证据

为什么要倡导像公诉人一样审查证据呢?
首先,检察机关常年经验积累所形成的流程,实际上保证了青年法律人的安全、高速成长。
细致全面的证据审查是提出一切法律意见的基础,这一点相信不会有争议。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作为青年法律人,案件经验和社会经验都很缺乏,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或者难以深入。这一点无论对于律师还是公诉人都是一样的——毕竟大家曾经同窗,逃课相仿。
但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和文书的设计,保证了任何一个经历了正规法学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成年人,都能够按部就班地对全案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同时,基于对整个程序中不同轻重缓急环节的拆分并呈现成对应文书,保证了有经验的前辈和领导能够及时发现青年后辈审查过程中的疏漏。
每一个公诉人在起步的时候,都是照猫画虎的过程,通过对前辈所制作的制式文书的模仿,最终摸索出自己的风格并掌握其中审查的技巧。再加上基层司法机关巨大的办案压力和庞大的案件量,才形成了铁打的案子流水的承办人的格局。这固然是司法系统内部业务骨干流失的现状,但也体现了体制内对于人才培养的丰富经验和成熟流程。
其次,只有了解指控思路,才能有效提出辩护意见
想要做到庖丁解牛一般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打到公诉方指控逻辑的痛点,至少必须先看清自己的对手、了解公诉方指控思路的形成过程和逻辑结构。
从保证绝对公正裁判的角度,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前,内心当然不应该对案件的定性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但是,从人类逻辑思维和情感倾向的习惯来看,每当我们试图认识和了解任何的新事物或者新观点,我们大脑的活动路径大多数是观点A-修正观点A-否定观点A-形成观点B”的单线过程,而非绝对中立的了解A-绝对中立的了解B-选择AB其一的多线过程。这是我们大脑自主运算的生物性决定的,毕竟我们不是输入模型执行代码的计算机。

因此,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在接触一个案件的初期,一定是习惯性地先去论证前一个环节(侦查阶段或者公诉阶段)结论是否正确,如果论证过程中发生问题,再考虑其他结论。

许多青年辩护律师的认识误区在于,对公诉方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不管不顾,或者只拆不立,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对证据形式的吹毛求疵。殊不知刑诉法中最经常被援引的条款之一,就是对形式瑕疵证据的补正效力,仅仅攻击取证方式、证据形式方面的瑕疵,很难动摇公诉方的指控。
又或者主观臆断,一切的出发点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并以无罪辩解为中心,一味提出各种辩解,但对于自己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主次安排,通常也很难契合公诉人和法官的思维逻辑。作为曾经的公诉人,最舒服的庭审莫过于我战战兢兢准备答辩的问题却被辩护人一笑而过,而公诉人狂轰滥炸的所谓争议点,实际上却是法检两家心照不宣的默认概念。
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些和法律所追求的绝对公正不符,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到绝对中立,但马克思曾经说过:这就是残酷的事实啊!”[1]
最后,学习公诉人的证据审查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培养对争议焦点和证据矛盾的敏感性。
公诉机关在上面这些文书中很多格式性的设定,包括重点证据的分析方式、对侦查程序的监督方式等,实际上是三十年公诉经验积累沉淀的体现。
在检察机关公诉人的成长过程中,最为明显体会就是从一开始厌烦文书写作,到后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过程中,自觉在文书写作上分配更多的精力。这是因为在成长初期,简单的模仿会带来强烈的枯燥感,而当案件经验不断积累后,才发现无论是被害人成千上万的涉众案件,还是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犯罪,按照文书的一定之规进行拆解,辅以自己对证据审查的经验,就能够全面地把控全案,有效避免疏漏。
在这个过程中,固然有自身经验累积的作用,但思维方式的培养才是保证经验积累有效性的基础。如果没有最初划下的沟渠,再多的水流冲刷也难以形成江河。

[1]马克思当然没说过,这是朋友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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