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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不只是法律守护人
[2016-01-18 15:11:2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卞宜良

 如果追根溯源,考究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史,检察官的制度渊源最早可追溯到欧州教会法庭。而回答检察官“我从哪里来”的历史追问,还需从中世纪教会法庭的纠问式诉讼中探寻它的足迹。

  法国学者朱莉·阿利克斯在《法国检察院的面孔》中写道:“法国检察院的诞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教会法的影响,以至于其在历史上被等同于纠问式诉讼的一部分。”在中世纪,教会法庭要比世俗法庭更为早熟,是西方法治史上程序法革新的源头。根据北京大学教授彭小瑜著译的《教会法研究》一书介绍,为改良控诉式程序的弊端,西方基督教会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正式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教会法庭转向纠问式,并非只想专横专断地无情打击,而是希望保护无辜者,挽救已步入歧途的异端分子。教皇英诺森三世在引入这一新的司法程序时说明,与控诉式程序不同的是,纠问式程序意味着由法官而不是私人指控被告人,但是并不是说法官同时又是提起诉讼的原告,而是说,犯罪嫌疑人的恶名——反对他或他们的公共舆论——扮演了检察人和控告者的角色。此后,随着纠问式程序的发展,教会神职人员的职能分工逐步趋向明晰,不仅有专门的听证官、调查官,也出现了检察官的前身——“信仰促进官”,接受所在地区信仰团体的检举,提起指控,促进基督教的信仰。

  作为西欧法治史上的重要变革,教会法庭在创立纠问式程序中引入公共起诉的概念,比控诉式程序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很快被世俗法庭所借用。最早出现在法国的“国王代理人”或“国王律师”,就是作为“宗教裁判起诉人专门负责在宗教裁判所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以及参与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一般利益”。14世纪后,“国王代理人”逐渐从维护国王个人利益发展到维护公共利益,专门官职得以设立,现代检察制度初步成形,检察官的角色也从宗教社会的“信仰促进者”定格为世俗社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与法律守护人”。

  追忆这段尘封已久、甚至已被淡忘的历史,并非只为怀古,诚如美国学者惠特曼所言:“许多世纪之后,宗教之海潮已渐渐退却,但是,法律之景观仍然包括了许多其昔日涨潮时的古老容貌。”随着近现代社会的重心由教会领域转向世俗社会,“信仰促进者”中所蕴涵的维护和促进“法治的信仰”的功能角色仍值得我们怀念、挖掘和承继。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检察官要更好地肩负起“法治国”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坚守“法律守护人”的底线,自身崇尚法治、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还要在司法办案中扮演好法治信仰“促进者”的角色,把宣扬法律精神、促进法律权威作为工作的常态。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并明确了以案释法的原则、范围、步骤、形式等。对此,检察官应站在法治信仰“促进者”的角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以案释法贯彻到司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通过法庭上的法律宣传、案件中的释法说理、社会公众的法治文化教育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配合协调,积极促进在全社会培育法治观念、宣扬法治精神、树立规则意识,让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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