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互联网化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法律互联网论坛也在各地纷纷举办,似乎法律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一个“风口”。按理说,下一步该是法律互联网的普及阶段,但这一阶段却有些“黎明的河畔静悄悄”。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但从网络公开信息来看,法律互联网化的推进并不顺畅,各大法律电商也鲜有“指数倍增”的发展。问题出在哪里呢?
笔者冒昧揣测:法律互联网化的选择路径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原因。
从中国的现实来说,一般是民间快、政府慢,但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赫然出现“互联网化”的政策,以行政方式确立互联网化的经济方略,互联网化蔚然成势。各个领域均找到互联网化的路径,金融+互联网形成众筹,制造业+互联网引发工业4.0,营销+互联网产生大数据精准营销模式,教育+互联网激发线上学习的热潮,那么法律+互联网=?
第一种路径
从目前各大法律电商的运作来看,多数将法律+互联网等同于“找律师”,赢了网也好,无讼名片都遵循“找律师”的思路,其解决的痛点是为用户找到“合适”的律师。对“合适”的界定,赢了网用竞价机制,无讼名片用大数据衡量。当然“找律师”是法律互联网化的一个重要的通道,可以形成线下业务与线上数据的连接,打通律师和用户之间的通道,也容易形成法律行业的运作平台,并在平台基础上做二次开发。
第二种路径
还有一种路径是法律培训。Icourt的律师技能培训不去评论了,主要采用的模式是线下培训+微信营销+校友社群,这种模式的成功,更多是其垄断优势。后续的法律培训呈现多元发展的趋势,如智合的在线沙龙、威科的小威课堂,采用网络课堂的方式;无讼推出的微信课堂、各个法律社群的红点课堂等等。不过这种互联网化的法律培训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因素:碎片时间和按需学习。
传统模式下,律师行业既无分化也没有合适的外包、众包协作机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律师很忙”,不是去开庭,就是在去开庭的路上。笔者接触的陕西一家律所的劳动法律团队,建议他们引入互联网模式,团队的主管告诉我他们仅顾问单位的案件每年80余件,已经没有精力顾及其他了,业务培训也只能安排在诉讼的间隙。这种情况下,法律培训最好能够采用“移动学习+微课”的模式,抓住受众的“碎片时间”,实现受众随时、随地学习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受众学习的时间成本。
按需学习是关于培训内容的设计。以往的培训哪怕是知名如icourt的“小班式”培训也无法实现对受众的一对一辅导,不能结合受众的实际需要来安排培训内容。而互联网的法律培训可以将受众分为不同的社群,按照社群的特征提供差异性培训。比如说劳动法律培训领域,针对不同层次的HR,如一线的HR提供技能性培训,针对HRD提供法律风险预防类培训,针对公司高管提供战略性用工风险设计培训。
这种按需学习的模式必然产生的模块化的培训课程,通过各类不同模块的组合满足不同社群的需求,提升培训的针对性。
第三种路径
第三种选择路径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这是笔者比较推崇的一种选择路径。
ODR是一种线上调解的争议解决替代方案。目前ODR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不公开报价和请求的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化处理,类似于淘宝网的自助在线协商模式;二是在线ADR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如电邮、网络聊天室、远程会议将线下状态的调解ADR放在网络环境中,营造虚拟的调解或者仲裁场所,低成本地解决法律纠纷;三是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这种模式,将各方争议分解为可量化的要素,通过专门的计算机系统,辅助争议各方达成最大满意的综合解决方案。知名的Modria公司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类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
笔者之所以对ODR模式情有独钟,在于这种模式是一种更宏观的网络运作路径,也符合互联网环境下人际关系特点。法律服务中,诉讼是所有业务的基础,ODR模式是诉讼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这种模式借助互联网的快捷、去地域化、碎片时间的特征极大减低了纠纷处理的成本,同时也将一部分纠纷通过互联网化解,降低了法院或者仲裁的负担,必然会获得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认可。
笔者建议
在当前的环境下,笔者冒昧提出两种ODR的设计方案,仅供参考:
一是大数据+在线ADR组成的诉讼案件在线预判。一直以来胜诉几率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而律师出于职业考虑和法制环境干扰,对胜诉几率会避而不谈,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诉讼案件在线预判是采用大数据+在线ADR,其通过对案件进行拆解,并将拆解的案件与案件大数据(主要是裁判文书)做比照,并结合在线ADR模拟裁判,形成一个接近裁决结果的预测数据,解决当事人诉讼成本不明的“痛点”。
换句话说诉讼案件在线预判相当于将天同的“模拟法庭”放置到网络环境中,并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增强案件的可预测性。
二是针对小微纠纷的垂直ODR。互联网环境产生了不少小微纠纷,这类小微纠纷的特点是法律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线下维权成本过高,典型的如电商平台的商品纠纷、微信公号著作权纠纷、数据账号纠纷。针对这类小微纠纷,如果能建立垂直ODR平台,将众多的小微纠纷聚集到平台中,形成规模效应,并借助平台在线维权,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处理方式。
不过这类垂直ODR因数量巨大,建议采用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通过软件技术采集证据信息,并结合法律形成协商报价机制。当然这一点有赖于法律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无疑可以作为ODR运作的一个考虑路径。
当然,互联网的引入为法律行业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也带来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如果实现法律互联网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经历一个阵痛期和转变期。不过正如上述所言,这是一个“风口”,抓住了这个风口,律师行业才能真正地“飞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