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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如何搭上互联网化这趟快车
[2016-01-22 21:18:56] 来源: 无讼阅读  作者:古城

 2015年法律互联网化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法律互联网论坛也在各地纷纷举办,似乎法律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一个风口。按理说,下一步该是法律互联网的普及阶段,但这一阶段却有些黎明的河畔静悄悄。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但从网络公开信息来看,法律互联网化的推进并不顺畅,各大法律电商也鲜有指数倍增的发展。问题出在哪里呢?

  笔者冒昧揣测:法律互联网化的选择路径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原因。

  从中国的现实来说,一般是民间快、政府慢,但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赫然出现互联网化的政策,以行政方式确立互联网化的经济方略,互联网化蔚然成势。各个领域均找到互联网化的路径,金融+互联网形成众筹,制造业+互联网引发工业4.0,营销+互联网产生大数据精准营销模式,教育+互联网激发线上学习的热潮,那么法律+互联网=

  第一种路径

  从目前各大法律电商的运作来看,多数将法律+互联网等同于找律师,赢了网也好,无讼名片都遵循找律师的思路,其解决的痛点是为用户找到合适的律师。对合适的界定,赢了网用竞价机制,无讼名片用大数据衡量。当然找律师是法律互联网化的一个重要的通道,可以形成线下业务与线上数据的连接,打通律师和用户之间的通道,也容易形成法律行业的运作平台,并在平台基础上做二次开发。

  第二种路径

  还有一种路径是法律培训。Icourt的律师技能培训不去评论了,主要采用的模式是线下培训+微信营销+校友社群,这种模式的成功,更多是其垄断优势。后续的法律培训呈现多元发展的趋势,如智合的在线沙龙、威科的小威课堂,采用网络课堂的方式;无讼推出的微信课堂、各个法律社群的红点课堂等等。不过这种互联网化的法律培训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因素:碎片时间和按需学习。

  传统模式下,律师行业既无分化也没有合适的外包、众包协作机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律师很忙,不是去开庭,就是在去开庭的路上。笔者接触的陕西一家律所的劳动法律团队,建议他们引入互联网模式,团队的主管告诉我他们仅顾问单位的案件每年80余件,已经没有精力顾及其他了,业务培训也只能安排在诉讼的间隙。这种情况下,法律培训最好能够采用移动学习+微课的模式,抓住受众的碎片时间,实现受众随时、随地学习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受众学习的时间成本。

  按需学习是关于培训内容的设计。以往的培训哪怕是知名如icourt小班式培训也无法实现对受众的一对一辅导,不能结合受众的实际需要来安排培训内容。而互联网的法律培训可以将受众分为不同的社群,按照社群的特征提供差异性培训。比如说劳动法律培训领域,针对不同层次的HR,如一线的HR提供技能性培训,针对HRD提供法律风险预防类培训,针对公司高管提供战略性用工风险设计培训。

  这种按需学习的模式必然产生的模块化的培训课程,通过各类不同模块的组合满足不同社群的需求,提升培训的针对性。

  第三种路径

  第三种选择路径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这是笔者比较推崇的一种选择路径。

  ODR是一种线上调解的争议解决替代方案。目前ODR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不公开报价和请求的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化处理,类似于淘宝网的自助在线协商模式;二是在线ADR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如电邮、网络聊天室、远程会议将线下状态的调解ADR放在网络环境中,营造虚拟的调解或者仲裁场所,低成本地解决法律纠纷;三是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这种模式,将各方争议分解为可量化的要素,通过专门的计算机系统,辅助争议各方达成最大满意的综合解决方案。知名的Modria公司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类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

  笔者之所以对ODR模式情有独钟,在于这种模式是一种更宏观的网络运作路径,也符合互联网环境下人际关系特点。法律服务中,诉讼是所有业务的基础,ODR模式是诉讼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这种模式借助互联网的快捷、去地域化、碎片时间的特征极大减低了纠纷处理的成本,同时也将一部分纠纷通过互联网化解,降低了法院或者仲裁的负担,必然会获得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认可。

  笔者建议

  在当前的环境下,笔者冒昧提出两种ODR的设计方案,仅供参考:

  一是大数据+在线ADR组成的诉讼案件在线预判。一直以来胜诉几率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而律师出于职业考虑和法制环境干扰,对胜诉几率会避而不谈,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诉讼案件在线预判是采用大数据+在线ADR,其通过对案件进行拆解,并将拆解的案件与案件大数据(主要是裁判文书)做比照,并结合在线ADR模拟裁判,形成一个接近裁决结果的预测数据,解决当事人诉讼成本不明的痛点

  换句话说诉讼案件在线预判相当于将天同的模拟法庭放置到网络环境中,并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增强案件的可预测性。

  二是针对小微纠纷的垂直ODR。互联网环境产生了不少小微纠纷,这类小微纠纷的特点是法律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线下维权成本过高,典型的如电商平台的商品纠纷、微信公号著作权纠纷、数据账号纠纷。针对这类小微纠纷,如果能建立垂直ODR平台,将众多的小微纠纷聚集到平台中,形成规模效应,并借助平台在线维权,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处理方式。

  不过这类垂直ODR因数量巨大,建议采用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通过软件技术采集证据信息,并结合法律形成协商报价机制。当然这一点有赖于法律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无疑可以作为ODR运作的一个考虑路径。

  当然,互联网的引入为法律行业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也带来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如果实现法律互联网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经历一个阵痛期和转变期。不过正如上述所言,这是一个风口,抓住了这个风口,律师行业才能真正地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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