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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萍:"诉非衔接"为群众提供优质诉讼服务
[2016-03-15 08:37:14]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杨傲多

2012年5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眉山法院充分调动和运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着力完善“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国社会治理提供了矛盾纠纷化解的“眉山经验”。“诉讼辅导室”是眉山法院从司法为民和便民角度做的设计。2015年,中央改革办将眉山法院“诉非衔接”经验选为党的十八大以来30个改革成功案例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四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探索是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希望推动“诉非衔接”法制化,同时提出了完善路径。

  加大诉前引导分流力度

  “现代社会,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途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解决纠纷的路径选择正确了,效率会很高;如果路径不对,时间会拖得比较长,各方面成本也会高一些。”王海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了最通俗的解释。

  眉山的“诉讼辅导室”有专门的辅导员,由法院做诉讼服务的法官来承担。他们给当事人一些纠纷救济途径和诉讼知识的介绍,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的选择。

  “眉山法院诉讼辅导室建立以后,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王海萍说,当事人遇到纠纷,他寻求救济的途径是多元化的,加上适度的诉讼辅导,帮助他了解、选择适合他纠纷解决的路径,实现快速、高效、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路径。

  在立法建立专门的调解前置程序前,王海萍建议,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与“非诉”的常态化联系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派员进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建立特邀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联系名册制度等方式,加大诉前引导分流力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对一般矛盾纠纷愿意选择非诉调解,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优质的诉讼服务,缓解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大部分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诉和非,“非”指的是非诉讼的多元化调解组织,“诉”就是指法院。“诉非衔接,就是这两个方面的联通,把前面的非诉讼多元化调解组织和法院的审判工作联通。”王海萍告诉记者,从法院角度,这种联通叫做“请进来”和“走出去”。

  所谓“请进来”,就是法院把现在多元化的调解组织请到法院来做一些调解工作。眉山法院请了34个调解组织入驻法院,这些调解组织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或者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开展调解工作。所谓“走出去”,就是法院到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地方设法官工作室,法官工作室起到和当地调解组织沟通衔接的作用。同时,法院推动、指导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把他们培养起来,使他们能够开展工作。

  目前,眉山全市共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318个、特邀调解组织394个。此外,眉山两级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各非诉调解组织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42个,法院与156个行政机关、538个行业和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固定的对接关系。从实践来看,去年眉山18899件矛盾纠纷在当地的调解组织调解,其中98%得到化解,不再到法院去了。

  期待“诉非衔接”省级立法

  在王海萍看来,“诉非衔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功能互补,整合到一起,这是眉山实践中最重要的亮点。经过调解的案件效率普遍提升了,经非诉调解的案件去年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17天。

  “法院在诉非衔接中起到积极的推动指导作用,调解有法律支撑,有法院作确认,从一般性的人民调解到行业性的多元化调解,效果更好,成效更明显。”王海萍说。

  王海萍对此概括了两个延伸:一个是法治化的治理向前延伸,人民法院参加到对多元化调解组织的指导中去,调解组织的成果——调解协议以及当事方对事实的共同认定,可以申请法院给予确认。经过法院确认,调解的效力增强了,把法治化的引导、指导的原则要求也体现在里边。法院虽然未正式审理,但是法院和法律的影响力已经向前延伸了。另一个延伸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向后延伸,就是纠纷进入诉讼阶段以后,法院也可以按照当事方选择依托多元化调解组织做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实现了司法便民和为民。这两个方面效果的结合对于矛盾纠纷解决、对于社会治理起到很好的作用。

  去年,王海萍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地方性立法建议,希望四川能够在前期先行先试基础上总结提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这个立法,也希望四川的‘诉非衔接’实践能够有助于全国其他地方的探索。”王海萍说,如果今年内能够实现省内立法,在省级立法层面上,四川就走在了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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