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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逆中央精神勇气从何而来?中青报直言司法行政机关插手律协换届
[2016-04-05 09:17:46] 来源:快报  作者:吴言乱语

 今日,一篇《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写的文章《修保律师为什么要退出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文章迅速在网上流行。文章写道:“41日上午,大会进入最重要的常务理事选举环节。此时,大会主席团正在酝酿候选人名单。看起来一切正常,各位主席团成员只要不表示异议或是鼓鼓掌,就算是通过了。不料,在此前任何一次换届大会中从未发生的一幕出现了。作为来自吉林的主席团成员,修保律师首先对程序提出了异议。修保律师认为,只是提前半个小时才给各位主席团成员提供候选人名单,这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在修保律师看来,应该是前一天晚上就应该将候选人名单提供给主席团成员。对此,修保律师强调他已经失去了作为主席团成员的意义,并表示他立即退出主席团。”

文章很客观地提出了第九次律师全国代表大会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指导思想有问题。在组织者看来,希望任何一次选举正常顺利,不要出现意外和花絮。这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是不是每次选举一定要强调一致通过?是不是不能出现反对票或弃权票?据说,此次大会上出现了湖南有一位律师对全国律协的财务报告有意见,因而在表决时表示弃权。应当说,无论是大会工作报告或财务报告还是大会选举,如果出现少量的反对票或弃权票,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值得脸色晴转多云。既然是民主选举,就一定会出现反对票或弃权票。有专家说,不允许选举中出现反对票或弃权票,说小了是思想保守,说大了是政治洁癖。我以为专家之言虽然说得有点重,但其实有其合理成分。

二是选举程序有瑕疵。正如修保律师所说,既然是主席团员,就应该给予充分信任。所以,至少应该在头天晚上将候选人名单提供给各位主席团成员。选举投票当天才提供候选人名单,的确容易授人以柄,感觉对主席团成员也不是充分信任。对此,组织者可能过于稳当。由此也说明,组织者缺乏一种自信。其实,能够被确定并被选举为主席团成员,应该都是可以放心和相信的。所以,一定要在程序设计上力求吸纳各种意见、反映代表诉求。对律师来说,最精通的就是各种各样的程序。为此,在有关律协换届选举的程序设计中一定要做到合乎情理。

三是工作安排有疏漏。众所周知,任何选举都需要做工作。这个工作就是动员与协商,就是沟通与互动,就是做好危机预案与做足应对办法。比如说充分尊重主席团成员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又如说充分考虑各地代表的诉求与想法,还如充分听取各位代表与理事的呼吁与建议,所有这些工作,一定要做在前面、做好细节。将候选人名单及其情况介绍传送到各位主席团成员手中,本来是一件很简单很容易的工作。但是,因为疏漏,也因为自信心不足,所以造成了最后的尴尬局面。”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新时期新阶段加强社会建设“要推动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在此前提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我管理的民间组织,理应逐渐地去行政化才对。但是,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无论是从代表的产生还是理事会成员的产生,都明显地一直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操控之下,实质上,使得律师协会完全地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庸。

我们不知道,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逆中央精神、反国务院的政策而为的勇气,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延伸阅读

中国青年报: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插手律协换届

▍记者卢义杰 实习生杜珂

▍来源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我跟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也谈过,实际上他们这种干预带来了很多负的影响。3月3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泽林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直言,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仍存在插手律师协会换届选举等行为,这种现象不在少数,让律协不超脱 

李泽林坦言,有朋友提醒他,作为省级律协的副会长,提此建议是否会造成不好影响,我说没什么不好,因为我们谈的是制度,并没有说司法行政机关是好还是不好,我们说的是,制度设计如果不改,就不能够充分发挥这个行当的作用

他披露,在某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干预律协换届选举,指定的人员没选上,还得再,这样的尴尬已经出现好几次。

李泽林称,换届之后,一些律协的秘书处也不是由律师选举或者聘用的,有时候不代表律师意志;在一些偏远的地方,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会挤占、挪用律师协会会费;某些干涉还体现在对律协财务、奖惩等具体事务上。

这的确是个老问题,据媒体报道,2008年西北某律协换届选举中,由于领导安排的人员落选,大会主席团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2015年,西南某省会城市律协换届,当地媒体称该换届结束了过去一直由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律师协会要职的历史以前都是由相关部门认定选举代表,并称律师代表直选会长在全国属于创举

李泽林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司法行政机关操刀得出的换届结果不一定必然是错误的,但这个过程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协换届由司法行政机关操刀律师自己的主张、意志都体现不出来,怎么能够形成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

他担心,长此以往,各级律协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会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可能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庸,无法履行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无法通过行业自律及规范实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和国务院倡导,行业协会几年内要与行政机关切断千丝万缕的联系。李泽林表示,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若不切断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协两者在具体事务上的联系,不将律协去行政化,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公信力都会产生质疑。

事实上,2002年《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早已明确,要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能分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把应由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律师协会。

《通知》显示,司法行政机关应集中精力完成的工作都是宏观层面的: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在李泽林看来,一些司法行政机关显然超越了宏观管理的边界。今年两会,他写了《关于适应司法改革需要,加快律师制度改革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协调有关部门,理顺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协会的关系,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协会的监督及管理行为,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越权越位管理、插手律师协会具体事务的行为。

李泽林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些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束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对律师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造成一定影响,在法治进步的进程中,律师制度改革的步伐还可以再快一些,以配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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