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诉讼论坛网!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的“诉讼技巧”观察
[2016-01-19 08:50:5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向光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文摘要】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20144月在媒体报料琼瑶向国家版权局上访该案件时,笔者曾经从宏观的著作权体制、制度生态等方面进行过关注,当时完成的《琼瑶“信访不信法”:是否与制度瑕疵相关?》一文提及了琼瑶未走诉讼途径而选择上访的原因。目前,案结事了,整个案件的处理脉络一览无余,正好可以回顾本案处理技巧。

【中文关键字】琼瑶;于正;著作权;诉讼技巧

【全文】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1]20144月在媒体报料琼瑶向国家版权局上访该案件时,笔者曾经从宏观的著作权体制、制度生态等方面进行过关注,当时完成的《琼瑶“信访不信法”:是否与制度瑕疵相关?》[2]一文提及了琼瑶未走诉讼途径而选择上访的原因。目前,案结事了,整个案件的处理脉络一览无余,正好可以回顾本案处理技巧。

    当时,笔者认为,诉讼维权大门是“敞开的”,也不存在当事人瑕疵;民事诉讼途径较上访的最大优势是前者能够获得民事赔偿,而停止播出侵权影视剧是两者都能够达到的效果。据此推论:“琼瑶是现实的:‘信访’没有诉讼费,但诉讼的成本不菲;琼瑶也是无奈的:‘信访’收益不如诉讼,不过,诉讼结果也很难确定;她还可能是机会主义的:以公开信的方式申冤,或许能够对涉嫌侵权者形成一定的道德压力,引起主管当局的重视,唤起公众超越事件本身的追问。”在文中,笔者认为,若机会主义是琼瑶的本意,那么,她也是浪漫的。现在看来,琼瑶及其诉讼团队更可能是现实、老练的,而且“姜是老的辣”,其程度已经超出了预想。

    其实,媒体报出琼瑶“上访”新闻时,她还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走诉讼途径的通道还在敞开。不能排除,“上访”新闻是一场“悲情戏”与“苦肉计”:“上访”词汇让受众联想到的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唯一、无奈的伸冤(诉求主张)方式,而当这个主体换成琼瑶这个公众人物、知识经济社会中与“弱势”不沾边的知名作家时,受众及社会舆论的反响自然不会没有新闻效应。尽管媒体审判结果不为司法机关认同,但民心向背也在拷问司法的实质公正;于本案而言,法院开庭之前,琼瑶已经赢得了民心。甚至,更高明的是:启蒙、教育了民众,要知道,在我们这个著作权意识普遍、长期缺乏的国度,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侵权者、盗版者的共谋。当被盗版者以“沦落为上访者”的状态出现时,正常人内心深处的恻隐之心也会为之萌动:某某剧是抄袭的、不道德的;看还是不看,这也许已经是一个问题。没有来自著作权保护较高地区原告惯常的模式:强势的指摘、法律大棒的挥舞,也没有著作权人义正词严却可能拒人千里的“财产权维护宣言”,虽然久居台湾确深谙大陆“特色”,毫无水土不服,一切在润物无声的上访新闻中达到了。

    在上述新闻效应中发起诉讼,即使结果不确定,其实也赚了:毕竟,这种“营销”可能为琼瑶其它作品的版权销售及本案维权做了一次不小的广告。更何况,诚如卢海君博士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所做出相当全面、深刻的分析中所表明的那样,[3]被告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故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只在于赔偿的数额大小。现在看来,相比单纯的诉讼方式,上访加诉讼的方式成本与前者相当,但收益可能会明显不及前者。这样一来,不得不擦亮眼睛重新认识琼瑶奶奶:打起官司来,手法一样老练、完美,一如其小说一样吸引人。

    当然,也不能以最大的“恶意”揣测,本案解决的另一种可能是琼瑶及其团队当时确实是在观望中前行,“走一步看一步”。虽然同在华语世界,但毕竟两岸分治多年,立法及司法诸多区别,直接单刀直入地走诉讼途径,可能更显得冒险。在此意义上,这种反应就是一面镜子,大陆以外的世界对著作权法这部大陆与世界接轨程度最高的法律之一的真实反应的镜子。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在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其诉讼结果理应是明显可以预期的;唯此,才谈得上法律的预测功能,这本来是一种普适的常识。换言之,这样的案件本来并不需要操心什么案件处理、诉讼的技巧;如果有什么技巧的话,那么依法推理及判案理应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的、唯一的技巧。这不是要肯定地说本案的判决结果与琼瑶处理案件的技巧存在多大关系,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不过,至少原告方在案件的一开始并没有简单地采取诉讼方式,原因除了“老练”之外,有没有对法律之外因素的担心?这种可能性显然难以排除,对国情的考虑就是证据。如此看来,笔者之前的一些认识并无不当,再次引用作为本文的结语:“直面琼瑶的境遇,我们应当明白,朝着收获法治社会的季节,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作者简介】

向光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参见《琼瑶告于正侵权案追踪:500万案款今日发还琼瑶》,载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1-15/1625173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116日。
[2]
载《青年人大》2014428D1版,网络获取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4284&&AID=83730&&Type=1.
[3]
参见《“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载《中国出版》2014年第13期。

 

主办:欢迎访问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委员会 | Copyright 2015 laom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