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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命同价的“吹哨人”!
[2020-03-14 12:36:19] 来源:  作者:王智光

 我是同命同价的吹哨人

       2020312日,农历219日,星期四,律师事务所复工第一天。

      一份文件在微信圈里热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2018号)《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从此,上亿的山东人,终于贴上了统一的标签,令无数律师和社会各界诟病的城乡户口同命不同价问题在山东大地上将历史性的画上句号!

      作为同命同价的吹哨人,我感触万千。

      回想自己执业以来为了城乡户口差别赔偿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为了践行《律师法》三维护原则而奔走呼号,一切场景仿佛又在眼前......

      事情要追溯到十五年前。200412月,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境内发生了一起死伤多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两名死者户口性质不同,一名是农村户口,也就是我的委托人的女儿,招远市人民法院按照农村户口标准刑附民判决赔偿7万余元;另一名是城镇户口,法院按照城镇户口标准判决赔偿17万余元。直接导致赔偿金相差10万元。

 

      作出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0451日起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该《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N多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比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9条,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款,19941月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涉及到了死亡赔偿。但因死者城乡户口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严重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

      具体到本案,经过综合分析,我认为:同样是年龄相仿的两个姑娘死亡,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

 

      接受委托以后,我代理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我的上诉意见,但未直接改判,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我结合具体案情,引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意见》、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决议》等文件,阐述同命不同价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招远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我的委托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19.2万元。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搜狐网新闻中心、《烟台晚报》、胶东在线网站等数十家媒体以同是一条命,赔偿差十万为主题对此案作了详实报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通过上述媒体获悉该案后,专函与我联系,深入了解案情,请求提供本案的相关全部原始材料,作为该所承担的同命不同价国家级研究课题的资料,与湖南省长沙市一起相似的案例,一并为今后立法提供依据。这是我第一次与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的直接联系。

      2006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针对同命不同价的案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城乡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 

 

      似乎曙光初现,从此,我这个吹哨人开始了满怀期望的等待......

      终于,20091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是国家鉴于社会公众对同命不同价这一问题的质疑和不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作出的积极回应!

      我从内心里觉得:这个法条的出台应该含有我这个吹哨人一份儿功劳!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这个法条仍存在着五大突出的问题,无法寻找答案——

      第一,何为相同金额?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一个是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居民,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农村,到底是就高,按城镇标准相同呢?还是就低,按农村标准相同呢?

      第二,如果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不论年龄大小、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赔偿的数额都相同吗?

      第三,究竟是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还是针对死者一律确定相同的数额

      第四,既然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必须应当,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如何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作为侵权人,是否也能以不可以以此确定为由进行答辩?

      第五,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是造成多个不同户口性质的人受伤的案件,是否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在这几多的纠结、迷茫、争执和强烈呼吁中,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山东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于是应运而生!

      从此,山东省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的赔偿数额,从根本上实现了《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中就高标准伤亡三大突破! 

      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律师,我自豪,成为城乡户口差别赔偿吹哨人,我站在私权利的代言人的角度,如今十分欣喜的看到自己当年微弱的努力发出的哨音如今推动了同命同价的真正实现,惟愿山东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衷心希望在我泱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早日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让国人亮给世界一个统一的标签

   

 

 

                                                             (   注:本文作者王智光律师,系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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