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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汇总(刑事篇)
[2016-02-10 16:14:43] 来源:山东高院  作者:

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志鹏等人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以区分主从犯,但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等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审判实践中,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纠集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为,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二、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刘传稳受贿、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索取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是真实借款关系的介绍人和证明人,且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所借款项,不构成以借为名索取财物型受贿。

2、证人当庭所作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应采信证人当庭所作证言。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浩、刘学法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点:

1、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一般而言,是针对涉及本人的实体判决和程序方面的裁定提出上诉。

2、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对一审不涉及本人的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其他被告人起诉的裁定不服,能否提起上诉,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无禁止性规定或明确限制,且一审准许撤诉的裁定又涉及公诉机关指控的同一犯罪事实,故二审法院受理后,不宜以无上诉权为由予以驳回,而应审查一审准许撤诉的裁定是否合法、正确,并针对上诉理由作出裁定。

四、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袁德朋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1、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应肯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应从案发前因、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结果、救助意愿等各方面综合判定。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被害人死亡,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侵权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五、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伟受贿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罪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并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检察机关应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如其不能就取证合法性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关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的,相关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如果该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可以该供述不具备真实性为由不作为定案依据。

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陈丁财等贩卖、运输毒品,张来建贩卖毒品,张晓峰容留他人吸毒案

裁判要点:

1.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对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是否起到实质的协助作用。公安人员抓捕毒品上线之前,下线根据公安人员的要求辨认了上线的照片,对于公安机关确定上线的身份,继而抓获毒品上线起到实质的协助作用,可认定为立功。
2.
被告人贩卖少量毒品被抓获后,又供述并交出了所藏匿的大量毒品,而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要计入贩卖的数量,为避免造成如实供述的被告人不仅无从获取量刑优惠,反而会因如实供述而使刑罚量急剧加重的现象,可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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