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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佳路径
[2016-06-05 14:40:52] 来源:  作者:

 作为全国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北京市法院已于今年3月初全面启动司改工作,目前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已接近尾声,各项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针对司法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难点,5月2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审判资源配置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专家学者及法官们共同围绕固定模式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司法改革背景下院庭长职责问题,以及审委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展开了深入探讨。

    会上,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表示,审判资源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是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严格落实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的办案权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固定模式审判团队如何构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介绍说,北京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审判团队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来自审判辅助人员的不足,目前正在试图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充。

    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也成为研讨会上对固定模式审判团队运行机制讨论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对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张仲侠所作的主题报告中提出,固定模式审判团队的打造可以从基层法院、上诉审法院两个层面来考量。基层法院可构建“323”模式团队,即“3法官+2法官助理+3书记员”,专设两名法官助理集中负责3名法官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3名法官正常情况下与3名书记员按“一审一书”模式各自开庭审判,遇普通程序案件则自然组成合议庭。上诉审法院则组建“331”模式团队,即“3法官+3法官助理+1书记员”,3名法官专司审判,3名法官助理相互配合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审辅助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张仲侠建议,要优化目前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合议庭作为考核主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宋毅也介绍称,该院商事审判庭通过“331”模式打造固定审判团队,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案件平均21天就审结,且当庭裁判率超过90%。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专家均认为,固定审判团队的构建模式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并没有“正确答案”,但同时提出,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应该尽量增加,至少不能比法官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没有确定的答案,但一个法官究竟需要几个法官助理、几个书记员,这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层级越高的法院,法官助理配置就越多,助理承担了大量法官的工作。我认为,要破解目前我国法院所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关键就在于法官助理的配置,配置比例的底线就是助理的数量不能比法官少。陈卫东说:“在制定权利清单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法官助理的清单。法官助理才是办理案件的生力军,必须要重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教授也同样认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构成应该是个金字塔型,而且对法官助理的定位不应该仅仅是助理,而应该是‘准法官’”。林维建议,应该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有更明确的规定,甚至可以将疑难问题的解决、裁判文书的撰写等大量相对复杂的工作压给法官助理,由助理提出初步的意见,最终由法官定夺,以提高团队的运作效率。

    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如何界定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司法审判“去行政化”始终被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其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院庭长职责界定问题。对此,杨万明指出,在原有行政化管理被打破的情况下,如何建立新的监督机制迫切需要研究。特别是北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如果仅仅依靠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并不完全符合北京的审判实际,院庭长完全对案件放任不管,也是不负责任的。“去行政化又防止放任执法,使院庭长正当的管理监督和不正当的干预能够区分开,这还需要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杨万明说。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瑞罡和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法官王晨提出的解决方案如出一辙,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范围、内容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有限的,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必须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同时,这些活动必须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院庭长如何办案的问题。胡仕浩提出,院庭长办案一定不能“挑案子、压担子、做样子”,否则会影响了普通干警对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认识。正因为如此,院庭长办案不应该设置硬性指标,在目前情况下,要求院庭长完成和普通法官一样的办案量是不现实的,硬性规定就可能出现挑案子的问题。二是院庭长如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问题。胡仕浩认为,在强调法官独立审判的同时,部分敏感案件的管理也不能缺失,要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晰院庭长进行案件管理的权利,同时明确敏感案件的预报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也同样认为:“去行政化不是去法院的所有管理职能,其中也包括案件管理。”他表示,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院的有些管理职能不仅不能去掉,而且还需要加强。如果院庭长发现、报告等机制全部没有了,就有可能让很多理应进行的管理滑向不作为。

    至于院庭长需要管理案件的范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应该与最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切忌将过问案件的范围无限制扩大。同时,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更多的应该体现在对人才的培养,提升法官的办案能力,同时利用自己的审判经验通过出台类案指导等方式指导案件审理。

    审委会和法官会议如何定位

    在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过程中,除了院庭长,还有一个需要转变角色的机构便是审判委员会。以往,对于审判委员会“裁而不审”的诟病一直存在,此次司法改革另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便是审判委员会的定位及职能发挥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嘉荣提出,审委会需要淡化其行政化色彩,其性质应该定位于“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工作议事机构”,职能包括:审理特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等。同时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实现审判组织的小型化和专业化,为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则提出,综合考虑中国目前的审判实际,审判委员会是要继续保留和完善的,其主要功能就在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至于审委会是不是要审理案件,陈海光认为,审委会直接审理案件存在亲历性比较差等短板,定位于讨论案件更加恰当。

    北京大学教授王成的观点与陈海光一致。他认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审委会并没有审理的职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的定位并不包含审理案件,如果要让审委会审理案件,其作为审判组织,与合议庭的关系如何协调,一个案件将面临存在两个审判组织的局面。此外,审级如何处理,由审委会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是否还需要由审委会审理?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会产生另外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据此,王成认为,审委会的主要功能就在于统一法律适用,并不一定非要亲自审理案件。

    除此之外,法官会议制度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也被作为规范院庭长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法官会议的定位,北京市高院研究室法官熊鹏提出,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必须转化为法定审判组织的意见才产生法律效力,是一个服务审判的咨询性机构。“如果运行良好,法官会议可以作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程序,从而减少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熊鹏建议,通过形成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3个层面的讨论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司法公正。

    熊鹏的观点得到了陈海光的赞同。陈海光也认为法官会议应该是法官的专业咨询机构,同时其还可以作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平台,院庭长通过参与法官会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司法实务经验为法官、合议庭提供参考意见。但同时,陈海光也提醒,院庭长参与法官会议,应该注意避免削弱法官会议的案件咨询意味,而增加了案件指导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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