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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事再审程序须有系统反思
[2015-12-10 21:13: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兴良 南都社论

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特定条件下所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通俗点说,其目的在于纠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所涉再审程序的表述,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纠错是挑战权威的过程,但勇于纠错却同时也是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此番由法学界与实务界研讨刑事再审的程序问题,着眼于最具体的程序细节,也把视角从防范冤假错案的宏大层面落到最实际的程序安排上。

现行刑诉法对于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更多是对于刑事再审的发起以及具体审理法院的安排等问题规定,程序的衔接上依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如此次被法律学者集中研讨的立案决定程序。刑诉法涉及了诸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途径,但对于再审能否启动这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却并未有触碰,正如刑诉法学者陈瑞华所言,再审立案不公开、不透明,基本属于法院内部上下级书面汇报。事实上,这也基本回答了已经发现的诸多冤假错案的纠错流程,为何动辄历经十数年的问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甚至抗诉,但只有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启动刑事再审,其他渠道之于刑事再审而言,只有可能性,没有预期,决定再审与否的过程,外界不可知,也无法参与。

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毋庸讳言,事关冤案纠错能否顺畅进入法定程序,但如何启动这一关键程序,目前的状态却主要依靠省级高院的部门自觉。这其中所涉及的一个程序悖论在于,如果省级高院经过再审程序最终证明确实属于冤案,那就意味着省级高院本身就是冤案的制造者,起码是关键参与者,因为诸多重大案件的生效判决往往都经过了省级高院的程序加持。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尴尬状态之下,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变得不再单纯依据刑诉法给定的几条应当重新审判情形,而要在历史遗留问题、机构颜面甚至利益相关的司法人员群体等因素中徘徊。更何况,现行刑诉法对启动再审的条件列举,也留足了操作空间,一份证据、一段程序出现错误,是否达到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这其间的权衡变得复杂化。

冤案纠错为什么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太多程序、机制的纠结在,但最核心的一点可能在于,制度设计要尽最大可能,把冤案申诉、审理的主体与原审机构、人员相区隔。也就是法律学者所建议的再审异地化、程序公开化,唯有如此,对于原审法院(包括与原审结果相关的省高院)来说,才有制度上回避的可能性。现行刑诉法对指令再审时虽然也规定了一定程度的异地审理,但却依然留有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文书条款。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同样也不能做自己案件判决的裁判者,这是基于人性的制度设计,聂树斌案最终指令跨省复查,使得久拖不决的再审进程提速,便是一例实践。

回顾近几年来得以艰难纠正的诸多冤案,其申诉过程、再审程序的启动及至最终的冤案昭雪,似乎都不得不经过一步步反复的博弈、反复的讨论,历经多年的案卷上下级流动,最终由省高院院长拿出决心和勇气才予以纠正勇气和决心,这个本不该存在于严谨司法程序中的状态,却在冤案的纠错过程中屡屡见到,而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学界反思乃至可能的制度改进,就是为了让这种靠偶然、靠运气的冤案纠错,回到靠法律制度的状态。法律之于社会成员而言,一个重要价值便在于它的确定性与可预期,符合再审条件,就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不需要拖沓,不用等具体法官、法院院长的勇气与决心,这才称得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陈兴良:省高院往往是涉及死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作者 |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 人民日报 2015129日)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记者:为什么说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陈兴良:我认为这是省高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省高院作为地方性的最高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业务和审判指导的双重职能。就案件纠错而言,省高院既要督促下级法院纠错,又要提升自己的纠错功能。

目前,我们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冤假错案有大有小,相对来说,那些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而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省高院终审的,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前,省高院还承担了死刑复核的职能。因此,涉及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省高院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因此,其自查自纠是很困难的,如果省高院在纠错上不作为,这些冤假错案就将石沉大海。因此,必须强调充分发挥省高院对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中容易消极应对?  

陈兴良:目前,省高院对大部分再审案件往往予以驳回。我认为,省高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除了上述利害关系外,主要还在于我们没有建立起冤假错案纠正的行之有效的机制,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研讨,我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现行的纠错主要通过再审程序,但是该程序本身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一个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即是否启动再审,是在立案之前完成的,但这种再审立案审查是内部程序,不是公开程序,律师很难介入到这一内部程序中去。我认为,要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对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进行改革,使再审的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化。

此外,异地再审十分必要。在实践中,一些案件被指定异地再审,这种做法很有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摆脱利害关系,使公正性更能够得到保障。但目前,异地再审的做法仅仅是个别做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

记者:如何发挥律师在冤假错案纠正中的作用?

陈兴良:再审案件代理和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不一样。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还有个过程可以走,那么再审案件代理是没有过程可走,是真刀真枪的,要让代理律师付出更大努力,而可能最后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律师仍然坚持不懈地努力,这是非常可贵的,这也是律师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治应做的贡献。

再审的立案,对于冤假错案能否得到纠正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律师还很难介入,因为它是内部程序。我认为,应当对律师如何介入再审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应的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使更多的律师介入再审程序当中,保障律师在再审当中的各种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律师在再审中,尤其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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