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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诉讼法学研究展望
[2015-12-28 10:00:09] 来源:《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  作者:许慧君 郭 滢 王亚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如何学习理解、贯彻落实“全会”的决议精神,并将其与现有的诉讼制度相衔接,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124日至25日,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的“诉讼法学高端论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诉讼法学研究展望”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内知名院校、有关国家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部分媒体的代表共八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三大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三大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等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与理论发展

 

  刑事诉讼制度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经历着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虽然立法的稳定性需要维护,但这并不妨碍理论研究酝酿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认为,在这一制度中,首先要明确被告人对公诉人提起公诉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或者承认有罪,则庭审应当重点围绕程序合法性展开,对于事实部分不再进行证明。也即,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是审判最核心的问题,庭前会议实际上是审判的一个部分,为审判更好地展开做好准备。在这一点上,庭前会议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得以契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在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中,强调防止庭审形式化、保证庭审实质化是首要的准则。庭前会议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就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解决部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但是应当防止庭审前移到庭前的倾向。庭前不能过多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否则庭审实质化就会流于形式。

 

  关于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落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谭世贵教授从维护诉讼主体地位平等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赋予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特别上诉权;二是赋予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权利和刑事补偿的权利;三是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将其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四是建立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立法和法学研究对于主体理论一直少有提及,原因在于各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运用“诉”的原理进行统摄。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建议,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原则加以研究,包括既有的中国式原则,以及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刑事诉讼应有的原则,并将其提至宪法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但纵观当下的总体方案和改革措施,仍有一些问题被搁置,亟待关注和重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欣重点谈了三个问题:第一是诉讼程序的分流问题。效率价值同样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也应对程序分流的设置有所关照。第二是公安机关职权配置问题,主要表现为职责分工混乱、破案指标繁多等。第三是司法鉴定社会化问题。建议检察系统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逐步向社会开放,同时努力完善鉴定制度,对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考评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日益繁荣、发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与当前的良好机遇相关。无论是立法、司法实践或是理论研究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数不胜数。许多问题虽然是针对实务部门提出,但是实务部门也在积极寻求学界的支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担当起这个重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法学研究的繁荣是不争的事实,但繁荣之中也有危机。所谓危机,一是缺乏以原创性作为法学研究评价的标准。二是理论界缺乏健全的学术批评机制。以西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总体趋势为研究视角,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本森提出,可以将其作为观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新窗口。二战后,法学界开始将道德、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因素从法学领域中剥离出来。这种现象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也十分明显:第一,刑事诉讼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从不文明到文明的过程;第二,客观物质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在推动刑事诉讼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三,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还处于后文明、前技术的阶段,应当通过理论研究加快刑事诉讼科学阶段的达成。对于这一研究视角,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表示赞同,他认为虽然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异,但是学术研究应当保持自省与自觉,尊重学术研究的规律,遵循司法运行的规律。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学要敢于研究,既要着力解决微观层面的实际问题,也应主动关注宏观层面的国际趋势。

 

  民事诉讼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许多内容与民事程序法密切相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决定》是推动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的重要机遇,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抓住机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研究,为制度顶层设计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指出,现行立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案审查及其导致的司法腐败,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案难问题的关键在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科学。修改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包含了诉讼要件,提高了起诉的门槛,原本应当在诉讼中审理的内容,被提前到立案阶段审查。要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就必须采取大陆法系国家通用的“三阶段”诉讼制度,第一阶段审查起诉条件,只审查起诉状必须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第二阶段审查诉讼要件,案件受理后进人准备辩论程序,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就当事人适格、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辩论;第三阶段对本案实体权利进行裁决。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落实严格司法、做到《决定》提出的“三符合”、实现公正司法,重心是做好事实认定工作。他提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必须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制度,正确理解和适用行为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进行裁判一定要谨慎,要严格遵循适用条件。二是法院要把握好用尽证据调查手段的尺度。为了避免按照举证责任进行裁判,要穷尽证据调查的手段,正确适用依申请调查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三是善于运用修改后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逾期举证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的,采取采纳证据,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的处理方式能更正确地认定事实,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实体公正。

 

  针对《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从刑事诉讼角度提出的,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值得思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从三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必须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互动,以诉权约束审判权;二是法院要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审判要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三是注重审判行为与诉讼行为的互动。在民事诉讼中,强化审判权为中心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目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提出,目前中国司法不公、司法不作为、司法腐败的最关键问题是法官缺乏独立人格。所以,司法改革的脊柱在于法官的心性之变,法官应当具有司法良知,具备独立人格。只有这样的改革,才能使法治具体化、实质化。

 

  以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为切入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刚提出,法学研究要有法系意识。与比较法研究不同的是,法系意识是对已在中国本土化的外国法进行研究。民事诉讼的研究应当找到制度来源,并对来源进行研究,形成较为统一的研究对象,发展出通说,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登科认为,目前民事诉讼中很多理论在实务中是虚置的,无法与实践衔接,应当将理论的内容清晰化和具体化。以自认制度为例,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认可对象相当复杂,如果理论仅仅简单地研究免证和自认,将会误导实践。学者必须重视理论的具体性、实用性研究。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54份涉及专家辅助人的裁判文书,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误解专家辅助人的内涵、与专家咨询制度相混淆、法院职权主义倾向严重、专家辅助人定位不清、相关制度不完善等。他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为诉讼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窗口,学者应当利用好这一研究途径。

 

  在深入分析现代民事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之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艳丽提出,民事司法程序的类型化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结构是指审级程序,横向结构是指针对不同的案件属性设置不同种类的程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较为单一,应当围绕调审分离、诉讼与非讼分离、审执分离等问题,对调解、非讼、执行问题进行单独立法或者构建专门的程序。针对《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应由法院来行使;民事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应当在人民法院内进行分离。理由主要有: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与作为一面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差别;民事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力体系,民事执行权存在于这个体系之中;域外民事执行立法和实践充分印证了民事执行体制的司法性特征;如果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为行政权,将民事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将导致国家权力分配的严重失衡。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展望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从诸多方面回应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从单一管理转向多元化、多中心、多层次的治理,最终达到一种善治。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社会力量的监督和保障,更多的地方分权以及协商民主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总体上,修法体现了《决定》的精神和要求:一是试图突破行政诉讼面临的体制性障碍,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适度扩大受案范围,改革原、被告制度,完善公民诉讼权利;三是立法技术得到改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高家伟认为,本次修法体现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折,修法坚持对公民诉权的有效保护,奉行了三个主义:一是谨小慎微的司法能动主义;二是程序合作主义;三是温和渐进主义,在原来的框架上逐步推进,符合各方能接受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用“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了受案范围。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尔宝指出,“行政行为”的表述回应了“保护诉权”的要求,但学理上以泛化的概念阐释一个基本范畴会给行政诉讼实务及研究带来冲击,法院以行政行为为基础概念受理案件后,仍应对不同行政纠纷作类型化的处理,确立不同的审理规则和不同的裁判方式。高秦伟教授认为,一个学理的概念如果定义不清,审理规则和裁判方式不清晰,会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稀薄化,下一步仍需关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童卫东回应道,修法中考虑到学理上的继承性,以及很多条文无法用行政争议来表述,所以选择了“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案。

 

  为更好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三难问题,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完善了一系列机制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宋炉安认为,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在四个方面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新定位:一是拓展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介入的宽度,体现在受案范围的拓展和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二是改革管辖制度,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三是从审理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更加复杂化。四是强化行政权应尊重司法权的权威,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被告行政机关的应诉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条款,并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一律可以作为被告。对此,行政机关应如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副司长张越指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需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纯化行政应诉的思想基础,达成一定共识。首先,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其次是统一到有效监督,最后是统一到案结事了;二是柔化行政应诉的外部环境;三是硬化行政应诉的结构。同时探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认为,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构建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不完全符合法理,但它可能符合中国的实际,立法者期冀通过强化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来推动依法行政。

 

  对于一些修法过程中呼声较为强烈的问题没有写入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与会代表进行了进一步探讨。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能入法,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胡卫列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涉及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缺乏制度实践与理论准备。他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重点在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多元化,检察机关不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独占主体,而是最后的保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行法官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虽未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但一些单行立法,如专利法等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形式上不是但实质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期待检察机关积极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自治组织将逐步承担起公共职能的职责,如何加强对自治组织的规范与监督是公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昕指出,公法社团具有官僚层级性、垄断性,以及成员资格的限定性和义务的强制性,它履行的是国家间接行政职能。这种特殊的属性决定了它在监督和救济程序上的特殊性。进人行政诉讼后,这类诉讼的制度核心应该是自治与法治的协调。

 

  长期以来,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政策的概念及正当性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质疑,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大勇认为,基于法律滞后的不足和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理由,司法政策具备形式合法性;基于当下最高司法机关需要获得政治认同与社会认同,司法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认为:将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归结于司法政策的表现形式是不正确的。司法政策的制定主体需要明确。他进而具体指出,一个普遍性的抽象的司法解释来界定行政行为可能会使司法权过多介入到行政权中,需要明确法院可以审判的行政行为之范围。

【作者简介】
许慧君,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郭滢,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王亚利,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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