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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 一位执业34年的律师看律所发展
[2015-11-13 16:10:14] 来源:中国律师  作者:汤忠赞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着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这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律师制度是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必需在创新中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机制要创新

  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的模式是以合伙制为主导。这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改革的成果,但这种模式尚不普及,有些市县仍存在国资所,还有的律师有公务员身份或是国家编制内人员。这种情况存在的背景是因为经济欠发达等。实际上这不是理由,经济欠发达与保留国资所没有关系,这样既束缚了律师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律师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多样的法律服务。

  因此,在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国资所的使命已经完成。同时当前律师的合伙制模式,也显露出若干弊端,要进行规范,对假合伙、挂号式等不规范的律所要清理整顿,要试行公司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具有创新机制的律师事务所。

  改进律师的准入制度

  通过司法考试不能成为进入律师队伍的唯一瓶颈,高学历也不是成为律师的唯一标准,这种通过考试就能成为律师的录取制,与科举制无异。年年考,年年取律师,总有一天会疲劳,会律师过剩。实践证明,通过司考录取律师,是权宜之计,不是持久之计。

  合格的律师是能力、经验加智慧。要多渠道开辟律师的准入制度。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易职机制,特殊人才的聘用机制,即对于在某个领域有专强、且懂法的专门人才,由律所聘请为专家律师、做专项业务,或为其他执业律师做助手(其薪酬可高于执业律师),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但经考核与面试不适宜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可给一个考核锻炼期限,授予资格前聘用为律师助理,能担当业务时,再授予律师资格。

  有些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但不宜执业,可终身享用律师的名誉称谓。要聘用那些未通过司法考试,但其它条件优越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做律师助理,要逐步在有一定规模的所内,建立专项律师群,让他们专司其职,专修其能,为社会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要尽快建立出庭律师与非出庭律师制度,目前只要是执业律师就能出庭的现状应该改变,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需要,出庭律师要有较高的条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授予,不能滥竽充数。其薪酬当然要高。

  要创新律师的分配制度

  目前普遍形成的提成制,操作起来容易简单,但弊端很多,如没有服务的质量跟踪,沒有提成的份额差距,沒有客户反馈意见的正常渠道,特别是一些大所,坐班律师不到60%,有的更少,远程跟踪基本没有,律师们只能经营“自留地”,你知我知自已知。沒有实现按劳付酬,增加了依靠律师搞单干的发展趋势。律所实行年薪制,灵活的工资制、工资加奖金制、补贴制、年终结算考核加奖金制、分红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势在必行。律所的分配形式越复杂,越科学、公平,简单则相反,实际上谁能驾驭律所的分配模式,谁就是胜利者,谁就是创新者。

  要强化律师的自律机制

  律师的自律是要管制好自巳,律师协会的自律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范和严格的执行程序,以保障律师自律自强。要强化对律师的维权力度,全面启动对律师的维权措施,对害群之马要敢打,对律师的合法权益必争、敢争,争出效果,争出尊言,争出权威。让律师的自律自強为律师业的创新鸣锣开道。

  要进一步拓宽律师的服务领域

  全力推进非诉讼业务,让律师的服务进入平常百姓家,融入老百性的日常生活,并与之相适应制定灵活的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让老百姓请得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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