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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 | 诉讼之道
[2015-11-23 20:18:09] 来源: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 铭
争讼,人事也,必有解。
正解合于“道”。背“道”、近“道”,因失其“中”,或逞胜于一时,终不免颠覆修正。
凡事皆有所从由,利皆有所属。执偏而争,物相失其真,所见错综复杂,“道”隐其中,非证不能显也。
“道”,是非善恶之分;“理”,条理逻辑之论;“据”,证据法律之用。所以证“道”者,“理”与“据”也。“据”足则“理”顺,“理”顺则“道”明。道既显明,则利归其属也。
律师既可谓“师”,须知师之用在传道授业解惑。又或被讽为“讼棍”,则棍之用在攻杀御守。故知当事人求助于律师者,先在请教以闻道,后为驱使以争利。
律师之用,必有“术”。“术”乘“道”而行,无往而不利。“术”悖“道”而行,利得而复失。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百千讼案,唯攻心一事矣。
攻人之心先在正己之心。正心在格致。
心实一也。所以正心者,“良知”耳。
“道”植于人心者,谓之“良知”。“良知”与生而来,人莫不俱。人有奸佞诈盗,盖因“良知”为私欲所蔽而不得彰也。
祛私欲,明天理,致良知之功。此处“功”字,一作功夫,一作效用。
能致良知者,知行合于“道”,其用据也神,其论理也明,其证道也易。
能致良知者,必集智勇仁。智者不惑,勇者无惧,仁者无敌。
综上所述,诉讼之道,唯致良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