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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 | 诉讼之道
[2015-11-23 20:18:09] 来源: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 铭

 争讼,人事也,必有解。

  正解合于。背、近,因失其,或逞胜于一时,终不免颠覆修正。

  凡事皆有所从由,利皆有所属。执偏而争,物相失其真,所见错综复杂,隐其中,非证不能显也。

  ,是非善恶之分;,条理逻辑之论;,证据法律之用。所以证者,也。足则顺,顺则明。道既显明,则利归其属也。

  律师既可谓,须知师之用在传道授业解惑。又或被讽为讼棍,则棍之用在攻杀御守。故知当事人求助于律师者,先在请教以闻道,后为驱使以争利。

  律师之用,必有而行,无往而不利。而行,利得而复失。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百千讼案,唯攻心一事矣。

  攻人之心先在正己之心。正心在格致。

  心实一也。所以正心者,良知耳。

  植于人心者,谓之良知良知与生而来,人莫不俱。人有奸佞诈盗,盖因良知为私欲所蔽而不得彰也。

  祛私欲,明天理,致良知之功。此处字,一作功夫,一作效用。

  能致良知者,知行合于,其用据也神,其论理也明,其证道也易。

  能致良知者,必集智勇仁。智者不惑,勇者无惧,仁者无敌。

  综上所述,诉讼之道,唯致良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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