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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庭审前,企业家与律师要“第一时间”做好十项“辩护”工作
[2015-11-29 10:42:00] 来源:阿呆曰微信公众号  作者:吕良彪

 统计数据表明,企业家、官员所面前的刑事风险要远远高于常人。而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所秉持态度与所采取措施不同,往往形势大不相同,甚至可能决定了企业家是否“进去”,对于案件发展和企业、企业家命运也会产生至关重要影响。——辩护,绝非仅仅“决战在法庭”!风险管理、申请会见、查阅案卷、建议不捕、申请取保、调查取证、沟通意见......都要从“第一时间”就开始。——等案件到了法院才开始“发力”辩护,黄花菜都凉了!

——题记

而提起刑事辩护,人们总本能地想起法庭上的“唇枪舌剑”——确实,庭审或许是刑事辩护中“最戏剧性”、“最刺激过瘾”的一幕,甚至可能是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但,法庭上的“精彩表现”,其实完全有赖于律师庭前扎实的准备工作;这里的法庭辩论指的其实是广义的法庭审理。但,即使法庭审理,辩论前的举证、质证其实比法庭辩论更为重要。——正是法庭前的各项准备,决定着律师庭审表现以及辩护工作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律师的有效辩护切不可拖拉至案件到法院后再开始,而以“审判而非侦查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以及新刑诉法的规定,为律师为效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

以笔者体会,刑事法律服务实务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要保持相互主动的密切沟通。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至少可以(包括与当事人一起)在“第一时间”进行以下十项“辩护”工作:

第一,当事人意识到刑事风险之际,就应当“第一时间”主动与律师分析事件性质、责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企业家要有一个好的律师作为“终生情人”,甚至可聘请律师担任董事、顾问,对日常运营及特殊事项进行“体检”:既包括客户个人如何面对风险,也包括客户的企业如何应对危机。尤其是当下“反腐风暴”之中,企业家如果需要配合对“落马官员”的调查很可能时间长短不同地失去人身自由时,如何维护企业家权利与稳定企业本身,都是极其重要的事务。

第二,当事人接受调查和讯问之际,就应当“第一时间”与律师商量应对方案。如何在积极、如实配合侦查机关的同时,有效应对侦查机关可能的诱供、陷阱乃至其他“合法伤害”行为。尤其是当下企业家如果涉嫌与落马官员有权钱交易甚至完全可能是被索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要对官员的犯罪事实充当“污点证人”,又要“自觉自愿”地配合办案机关以使涉案款项如何“合法”地成为“赃款”,进而由当事人自愿“合法”地将“涉案”巨款打入“办案单位”。——配合调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企业稳定之间如何协调处理,需要思路清晰,理性面对。

第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第一时间”争取会见,“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见到律师,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听到辩护律师意见,情况可能会大不相同。侦查机关能否第一时间见到理性的法律意见,例如当事人不应当被逮捕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处理结果也可能大不相同。这样常常就要求律师要在当事人失去人身自由三至七日内,最迟在三十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交至办案机关、办案干警。

第四,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显然,当事人“在里面”和“在外面”是大不相同的。尤其,在被“监督居住”(常常沦为党外“霜规”)、被刑事拘留而未被逮捕前。

第五,侦查机关要报“批捕”当事人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要批准逮捕。一般而言,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则案件处理显然要对当事人有利得多。一旦批捕,案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侦查机关自身的切身利益,事情就要复杂难办得多。一方面要在侦查机关做好工作不报批,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要求不予批捕。

第六,即使当事人已经被刑拘甚至被逮捕,律师也要“第一时间”对羁押的必要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案件主要证据存疑当事人很可能无罪,无须羁押也不至于妨碍侦查,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也依然可以建议不予羁押。

第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要“第一时间”争取阅卷并就是否应该起诉发表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第八,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以合适的方式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既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也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

第九,如果案件确实“疑难复杂”,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建议并安排邀请专家“会诊论证”。辩护律师是“法律骑士”但绝非“孤独斗士”,辩护律师最好要多与同事、同行沟通,多向专家请教,多学习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笔者成功进行过的一起无罪辩护案,就是向财务专家讨教,从“权责发生制”的专业角度,认定所谓“贪污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款”。而针对地方权力滥用,权威专家的法律意见与媒体关注,对于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而言,还是非常重要的。

第十,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就要“第一时间”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必要时通过媒体自媒体的方式曝光相关违法行为。刑讯逼供是当下刑事诉讼中不容忽视的现象,律师除了在“排非”和庭审程序中否定相关证据,还要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被刑讯逼供。

鉴于庭前会议亦是在法庭主持之下进行的“准审理程序”,故将此阶段律师工作排除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第一时间”,既是最快最及时的“第一时间”,也可能是现实可能性允许的“第一时间”,还可能是辩护律师与相关方面经过精心研究选择的最恰当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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