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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勇:让阳光真正照进司法的每个角落
[2015-12-26 10:28:35] 来源: 天同诉讼圈  作者:蒋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留下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经典名句,不仅深远地影响着每一位法律人,同时,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早在2006年主政湖南时就曾公开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在此理念下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周强院长2013年赴任最高人民法院后,更是把这一理念运用到了我国的司法领域。从这一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司法公开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词之一。

近两年来,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之一,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全国法院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超过1000万份的生效裁判文书,创造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公开就像一缕阳光照耀着我国的司法领域。

但是,阳光照耀到的地方,只要还有阴影,腐败就有可能隐藏到那里去。选择性公开就是裁判文书公开这缕阳光下的阴影。我们当然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从根本上解决这个亟待破解的关键问题。

在现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下,应当彻底杜绝选择性公开,真正做到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虽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已有1000多万份,但是,以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审结1000多万件案件的数量粗略计算,也就只有一半的裁判文书实现了公开。

一方面,很多法院、很多法官对自己的裁判文书不够自信,怕社会公众挑毛病,怕出洋相,迫不得已才挑选公开一些自己有把握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不是为了展示法院建设成果,更不是优秀裁判文书展览,如此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就会背离公开裁判文书的初衷。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了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内容的裁判文书,特别是还有个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兜底条款,这些不公开的事由往往成了巨大的口袋,为选择性公开提供了借口,很多应该公开的裁判文书就这样被装进了口袋,藏了起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公开那些未上网裁判文书的案号、当事人、审判组织成员信息及其不公开的理由,甚至包括公开裁判结果,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未来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设计上,不应再是选择性公开具有结果性的裁判文书,而是应该公开司法全过程中的所有文书。

作为社会公共权力,司法运行的全过程都应该在阳光下展开,也只有过程的透明,才能确保结果的公正。在审判全流程公开的理念下,无论是结果性的裁判文书,还是程序性的各类裁定书、决定书,甚至是通知书,都应该做到全面公开。

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才公布,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就被排除在外了。有些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一审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哪怕作出的裁判没有生效,也应该公开。

此外,法官每一个具体的裁判行为也应全程留痕。法官的合议意见,甚至包括审委会意见,未来都应当考虑公开。

如果有可能的话,未来继续扩展,将与裁判文书相关的起诉状、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甚至包括双方证据全部在网上公开。

做到这一点,就真正做到了审判全流程文件的全部公开。

这些美好的设想并非闭门造车。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我们不难发现,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大量类似经验。

在美国,最高法院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和法庭指令与公报。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和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和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

新西兰法院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每日更新法院审理的案件,网站还提供案件判决结果的PDF文件,包括案件的全部信息、争议焦点以及判决依据和结果。当事人和公众可以自由下载该文件。新加坡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件文件包括案件编号、文书制作时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辩护律师情况、案件性质或主题词、审理时间、审理事实、裁判结论等。公布的民事案件文件包括案件编号、文书制作时间、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性质或主题词、审理时间、案件基本情况、原被告意见、主审法官的裁判意见、结论等。

在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之初,对于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的问题就产生过激烈的争论。支持或者反对的意见都有各自的道理,公开与不公开也是各有利弊。

然而,一种制度从来都是利弊夹杂在一起的,最终作出怎样的设计,应该从价值观的层面去权衡和考量。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从裁判文书公开具有接受社会监督、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引导构建诚信社会、提高司法权威等方面的巨大价值考量,决定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实践证明,不但没有因为推行裁判文书公开而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降低司法权威,反而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的每一点点进步都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喝彩。今年两会上,周强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以史无前例的高票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认可。难道说人大代表代表的不是人民的意志吗?显然,现在不会有人再去讨论该不该公开的问题,法院内外、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形成了共识。

现在,当我们讨论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的时候,有时常常听到两种反对意见:

一种反对意见是,全面公开裁判文书,甚至公开司法全过程中的所有文书没有必要、实际意义不大,还会大量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在我看来,这种意见没有充分根据。

一方面,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只是结果性的。司法全过程中的文书没有公开,也就意味着司法全过程并不完全透明,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因此,公开司法全过程中的所有文书对加强社会监督,使阳光照进司法每一个角落来说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在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后,政府信息公开、大数据应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在司法领域,如果还只是把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和意义限定在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不够与时俱进。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司法数据,鼓励全社会来充分利用裁判文书,让裁判文书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才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最终落脚点。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还尚未真正满足可以充分挖掘利用其中司法大数据的要求。如果裁判文书做到全面公开,把司法过程中形成的零零散散的裁判文书等材料汇总起来,就能形成完整的司法大数据。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可以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极大的帮助,为客观评价法官的裁判风格、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当事人的诚信程度提供参考,还可以为研究诉讼发生规律和制定社会政策,乃至立法提供数据支持。难道说全过程、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在加强社会监督和大数据应用方面有着如此巨大的价值还不算有意义?

关于增加工作量的问题,我认为,推进一件事情,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件事的意义和价值,只要是有利于推进司法进步的事,有困难、没条件,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也要坚定不移地推进。

今年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每个人都知道立案登记制会带来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也会给全国法院增加巨大的工作量,那么,会因为增加工作量而不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吗?

对法院工作来说,全面公开裁判文书,甚至是司法全过程的所有文书,的确意味着不小的工作量,但这并非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一方面,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即将进入3.0时代的背景下,充分利用信息化软件产品可以大大提高裁判文书排版、校对、上网前技术处理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随着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配比日趋合理,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分工,有效化解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给法官带来工作量的问题。如果我们的思想更解放一些,此类事务性工作甚至可以用采购服务的方式,借助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完成。

另外一种反对意见是,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公开大量的过程性裁判文书和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会导致社会公众的不理解,甚至误导公众,降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这是司法不自信的典型表现。

根据审判公开的原则,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开的。利益最相关的人都知道,不相关的人还怕知情吗?

另外,是否会引起公众的误解与公开或不公开不属于一个层面的问题,公开本身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的只能是裁判文书本身。

有人担心,公开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会误导公众,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在裁判文书公开时,建立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者相关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对未生效或者被改判的裁判文书加上标注,就能从根本上防止社会公众产生所谓的误解。

之所以会有这种反对意见,是我们对社会公众的理解力不自信造成的。

如果公开程度不够,才会引起猜测、怀疑甚至误解。一些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舆论关注,产生极大社会影响,就是由于案件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引起的。只要过程透明、信息对称,朝理性方向的引导就变得非常容易。

前段时间,浙江在发生教授法院和法院领导被舞台剧举报这两件事时,法院及时公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使得社会舆论很快趋于理性。我为此曾专门写过一篇评论文章:有一种自信叫作“晒出裁判文书”

因此,只要案件的全过程都公开出来,让司法的全过程都在阳光下运行,就没必要担心人民群众的理解力,也不要低估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觉悟。

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是进一步深化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关键一步,只有向着司法全过程文件公开这个方向不断努力,最终才能让阳光真正照进司法的每个角落。

我们期待那个阳光普照、春暖花开的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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