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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婚姻法及其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2016-01-25 10:44:07] 来源:赵世玉律师的博客  作者:赵世玉律师

 

--2016123日在离不离律师联盟微信群的分享交流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赵世玉
尊敬的群主、主持人:
亲爱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
1
20号,是一年24节气中的最后一个--大寒。24号,我们又将迎来24节气中的第一个--立春。今天,我们的离不离分享也迎来了它的第24次。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最冷的日子来了,意味着温暖的日子也将悄然而至。
为这次分享活动,白璐同学联系我。她听说我得了重感冒、又不吃药,那是心急如焚、心如刀割。经过深思熟虑、精挑细选,她终于请到了药芳律师闪亮主持,目的只有一个:药到病除,茁壮成长;离不离群,满园芬芳。这里,我衷心地祝福大家新春愉快,再创佳绩!
2007
918号,我在《黄海晨刊》开办赵律师谈婚姻专栏,主题是婚姻、家庭、法律、情感。婚姻好比一条行驶中的船,往哪个方向行驶,什么时候停止,是船上两个人的事。法律所要做的,是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自由而又合法地上船,当船难以行进之时,怎样才能自由而又合法地下船。赵律师谈婚姻,是从律师的视角讲述、评论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业务和对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感悟、思考,既与法律有关,又不限于法律。
今天,我分享交流的题目是漫谈婚姻法及其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既然是漫谈,那么就不用怎么按套路出牌了,当然也不能离题太远。我准备了十四个问题,或者说是话题,现在向大家一一汇报和交流。
一、医生与律师
每年春节期间,我们日照市各个医院都喜欢挂出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的拜年标语。有人开玩笑说,大家身体都健康了,医院怎么办?其实,医院一方面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开展预防疾病的活动。疾病,可以预防,可以减少,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有了医院存在的必要。
作为律师,在参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同时,也通过解答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订合同,资信调查等等各种途径为预防法律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纠纷可以预防,可以减少,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有了律师存在的必要。
有人因婚姻问题而痛苦,甚至生不如死,想自杀求得解脱。一个人,偶尔产生结束生命的念想并不稀奇。其实,人出生本不由自己,死却是必然,何不尽最大努力延长一下生存的时光,何不珍惜生命、活得快乐一些呢?因为痛苦才想到死。既然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了,对于生活中的一些暂时的痛苦又何惧之有呢?
热恋时容易把对方看得白玉无瑕,离婚前容易把对方看得一无是处,离婚后又容易藕断丝连。人类,就是这么奇怪、这么微妙、这么有趣的一堆动物!
二、鞋子与婚姻
鞋子不合脚,穿了痛脚,扔了痛心。最简单的做法,那就是换一双合脚的鞋。如果不想换鞋,感觉鞋子大了,穿厚一点的袜子,或者垫个鞋垫,或者让修鞋师傅帮着改改,都是可以的。如果鞋子太小,那就不太好办了。不过脚这个东西,只要鞋子不是过份小,磨几层皮,出几回血,有时也能习惯成自然。很多时候,你看中的鞋子偏偏不合脚,刚刚好的鞋子又被错过了。
鞋子太大了走不动,太小了夹脚。将婚姻比喻成鞋,说明它的外表是一方面,尺寸是否合适是另一方面,而且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婚姻的解放,与脚从鞋里解放出来非常相似。鞋子坏得无法修补了,就如同婚姻已经死亡,若勉强维持将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巨大痛苦。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真正的解放和自由,是情感的解放和自由。 离婚率越来越高,这里有责任感缺失的问题,也有对于感情的追求越来越高的因素。
婚姻这双鞋子如果仅仅是轻度不适,就完全可以维持长久。如果过于夹脚甚至有导致脚趾畸形的可能,即使你想凑合,恐怕也是很难的。但若随时更换或脱掉婚姻这双鞋子,确实又有失婚姻的严肃性。这样一来,婚姻又不能简单地比喻成鞋子了。原则上,鞋子应适应脚。而婚姻是人生之大事,须三思而后行。离婚是矛盾的激化形式,是不得已的选择。婚姻的维系靠感情、靠责任、靠经营。要使婚姻适合自己,也要积极地去适应婚姻。
三、婚姻法应否控制离婚率
列举以下观点:
1
、用法律限制离婚是一种倒退。
2
、婚姻法并非要增大离婚难度,而是使其具体化,更好操作,使离婚更加慎重。
3
感情破裂不能涵盖离婚的各个方面,而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客观、更科学,有的跟感情毫无关系,还有因感情太好而离婚的。
4
、要进一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5
、罗素说过,一夫一妻制只有两个模式。他说一个是美国模式,永远一夫一妻,但在不停地换人,当我跟你在一起时,我不会同时跟别人在一起。另一种是法国模式,绝对的提倡家庭,把家庭当作一种信仰来坚守,双方对婚外的激情都予以谅解。
我的观点:让有和好可能的婚姻维持,让无和好可能的婚姻解体。法律保障权利、自由,同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限制的自由。结婚、离婚应慎重,不可草率。婚姻的维持要靠感情,也要靠双方的责任。人要适应婚姻,不适应可以改善,离婚是不得已的选择。罗素讲的两种婚姻模式,值得思考,但终究不是中国社会的主旋律。
四、关于排除第三者妨碍
列举以下几种观点:
1
、对于非法同居非法姘居者,一方面应负民事责任,包括排除妨碍、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应负行政责任。排除妨碍就是立即停止非法同居关系。如因此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排除妨碍难以执行就不管了。
2
、提倡性地写上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是有必要的,但排除妨碍没有操作性,不可能执行,如果写进婚姻法无疑是一种倒退,是一个笑话。把根本执行不了的东西写进法律也就意味着你根本不想执行,那要它何用?
3
、沃芬顿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该去管道德的事。
4
、婚外恋并不是仅仅因为第三者才开始的,因为一个完整的婚姻别人是插不进去的。道德败坏、要破坏别人婚姻的人,要有也只是万分之一。不错的支持,很赞成婚外恋并不是仅仅因为第三者才开始的,因为一个完整的婚姻别人是插不进去的。你再爱一个人,如果这个人不给你任何暗示和鼓励的话,你的感情是没有办法发展的。你去问问那些有婚外恋的人,有没有一个不是从第二者到外面去哭诉,说他自己的婚姻不幸福而开始的。是阿如果你的家庭稳固别人能插足吗?
我的观点:第三者的妨碍,构成重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排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者难以通过法律规定达到排除的效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多多少少为那些无过错方带来了一些抚慰。
五、离婚率与社会稳定
列举以下观点:
1
、婚姻自由是受法律约束的,不能随心所欲。
2
、离婚率高跟社会的失范有关,但失范不一定就是大家认为的不稳定。社会在改革的时候就是不稳定,大家无所适从,这种情况肯定会影响到离婚率。
3
只要离婚率下来了,社会就稳定了,这是一种虚假的因果关系。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很多,情感和婚姻的分分合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绝对不是主要的部分。
4
、我从来就不觉得社会稳定与离婚有关。真实的情况是,社会稳定了,家庭也就稳定了。
我的观点:离婚不会从整体上动摇社会稳定。但离婚对子女及整个家庭,对工作、事业,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应是不争的事实。离婚不可怕,但离婚的确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
六、法律规定能否代替道德标准
列举以下观点:
1
、人们不道德的、不规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非法以不道德为前提,违法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存在,不等于说存在就是合理的。法律禁止不了不等于不去禁止它。
2
、凡是违法的,都是不道德的?不见得。法律本身就没错了吗?法律不应该管道德的事。许多同性恋者是非常优秀的人。罗素讲:罪恶因地理而异。在这儿道德,在那儿不一定道德。说法律必须跟道德一样,这肯定是错的。
3
、每一个人都有权拥有他自己的道德标准。
我的观点:法律不是道德,法律规定不能代替道德标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的基本上是合乎道德的,违法的基本上也是违反道德的,违反道德的只有一部分是违法的。道德标准多元化,不影响公众对一些基本的、公共的道德的认识。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七、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
因青春损失费发生的争议,大多在婚约纠纷中,离婚案件中也有提及的。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对于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如何订立、履行、解除婚约,法律不干涉,也不便于干涉。当事人既可以按照风俗习惯办理,也完全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除婚约不涉及侵害任何一方的青春权,不出现青春损失的问题,不能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即使双方已经同居,也不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如果一方自愿给与对方经济补偿以达到分手或者离婚的目的,法律并不禁止,原则上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有的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或者由一方为另一方出具欠条,明确应当支付青春损失费,后来一方反悔,不同意支付该费用。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应当说,从程序上讲,诉权不能剥夺,当事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立案。但是,从实体上讲,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起诉人不能胜诉。因为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婚姻自由,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约定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适用其他法律。
在法律上明确了这个问题之后,多数人会表示理解。有些人可能会垂头丧气,认为法律也无能为力。我要讲的是,法律自有法律的威力,法律只管法律应该管的事。
害过人也罢,继续害人也罢,害人太甚也罢,总是会受到良心的自责、舆论的谴责,社会评价降低。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受害者不一定会得到什么,害人者却一定会失去什么。
对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大家可以进一步研究,比如在一定条件下,订立了协议还没有履行的,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八、先起诉是否吃亏
离婚案件,谁先起诉谁吃亏吗?这是当事人会经常问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律师要予以考虑的问题。
第一,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是否同意让步或者放弃部分民事权利完全基于当事人自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在被告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时,为了调解结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由一方适当让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有时因为离婚心切,所以有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向被告做出让步,以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里虽然体现了原告的个人意志,但也的的确确由于原告先起诉而导致吃了那么一点亏。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偏爱,更没有规定因为当事人是原告就可以侵害或者剥夺其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结合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不会因为原告起诉而对原告进行惩罚,让其不能抚养子女、多负担抚养费或者少分得财产。
具体案件中,是选择当原告主动起诉,还是等着做被告去应诉,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方式方法问题,要从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这个角度去权衡轻重、利弊。
九、关于打老婆
打老婆,这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法律上讲的就是家庭暴力。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这句话,说的是一个字。人生在世,有存有亡,有聚有散,其中契机,全系于一个字。人与人、人与物的聚散十分奇妙,早一刻不能,晚一瞬不成。诸多事物和机遇都具有这样的特性:求之不得,避之不及!来而不可拒,去而不可求。这就是缘!
每当看到白发苍苍的老年夫妇相依相偎、有说有笑地漫步街头,人们总是投以羡慕、敬重的目光。羡慕他们的长寿,少年夫妻老来伴!敬重他们的恩爱,历经风雨而此情不改!
配偶、子女、父母,法律上并列为第一亲密的人,将配偶排列在先也是寓意深远的。夫妻关系建立后生育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由此派生。在民事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家庭不和的屡见不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生活中,女方打骂男方的事例也有所闻、有所见,并且有的下起手来还特别狠。不打架、不骂人,这是我们大人经常教育孩子的事情,是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也是我们大人从小就明白的道理。可是,扪心自问,我们做得怎么样呢?
有缘成为夫妻,应当惜缘。爱人,本是相亲相爱之人,何苦拳脚相加,何苦恶语中伤?
十、恋人租赁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有些人,经不起父母的责问,打起了租个恋人回家的主意。
对于这种行为,我倾向于它是劳务合同,而不是什么租赁合同。这种合同,或者说这种事情,风险非常大,在履行中极易发生民事纠纷。这期间,也有可能出现强制猥亵、强奸犯罪等行为。对于恋人租赁的行为,大家可以进行研究。
十一、计划生育
2009
427号,我在博客发表过一篇文章《对于计划生育的几点认识》。文章里,我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研究。
1
、非法怀孕怎么办?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处分、处罚之类。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株连、打砸抢、强制中止妊娠等等,这是对宪法、法律的粗暴践踏,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
2
、对于拒绝生育的群体应予尊重。可能大家会说:都不生孩子那人类怎么繁衍?这也是一个问题。但总体上来说,这部分群体不会太多,也不会占主导,能够做工作让他们生最好,如果就是不生也还是要对人家多一些尊重。
3
、对于未生育过子女的人和已与他人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人结婚,应当允许未生育子女的人生育一个子女。不能因为杜绝三胎就剥夺人家的生育权。
4
、一个人即使不结婚,有计划地生育一个子女也应该成为他的权利。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不应排斥。
5
、条件成熟时,应该允许一对夫妇一对孩。这是我20094月份提出的观点,现在刚刚成为现实。有的人说我们放开二孩的政策晚了,也有的人说本来就不应该限制二孩。不管怎么说,计划生育作为国策,我们作为法律人还是应当尊重。对于计划生育的利弊,我们还是要从全局的角度、全国的角度,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全面地考虑。
当时我就提出来一个观点: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由人们自行决定是否生养子女、什么时候生养子女、生养几个子女,最终将成为一种必然。
十二、幸福与痛苦
我认为,幸福就是:你是自由的,与牢狱无缘;你是健康的,与疾病无缘;你是富足的,与贫困无缘。幸福就是:平安与你相伴,快乐与你相随。
金钱与感情,人们大都因此而幸福,因此而痛苦。
十三、律师专业方向
有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律师去选择一个专业方向。这专业方向,应当是律师擅长的,可以带来相当业务量的,能够恰巧是自己喜欢的,就最好不过了。同时,这专业方向,也应当是被社会所需求的。
许多人,在选择专业方向时无所适从。许多人,选择了专业方向,在这方面就比其他律师高了一点。高了一点,非常重要。人生中,有诸多的先来后到,也有诸多的后来居上。
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专业化问题,我与多位全国著名律师面对面进行过交流。在呼伦贝尔,参加人大律师学院刑辩班组织的刑走草原活动时,我向张青松律师求教,他的建议是:律所可以实行专业化;律所不实行专业化的,也可以内部每个律师专业化;你们日照,律师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可能临时不行,但用不了多久,就会传遍日照,你做业务会做得好,收入也不会低,活得也会舒服。
在人大律师学院婚姻班学习时,我向王芳律师求教,她的建议是:在日照这样一个城市,只做一个专业,有可能吃不饱,那你就多做几个专业好了。我向贾明军律师求教,他说:在日照,你如果带头只做离婚业务,保证衣食无忧。
2015
9月,在钱列阳律师《三思而行》一书的发行仪式上,我向钱列阳律师求教:我们日照,有的律师刑事业务非常棒,有的律师劳动法业务非常棒,可谓各有千秋;但是,我们日照市,没有哪个律师选择只做某一个专业方向的业务,这是不是我们舍不得放不下?这是不是我们的魄力不够呢?他的建议是:日照不是北上广深,不一定只做一个专业;但是,要有一个侧重的专业。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应该说是见仁见智,因时因地因人而异,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吧。对于专业化问题,大家继续思考,继续谋划,继续探讨。
十四、良好的职业习惯
这里,我想突出强调一下律师应养成的以下执业习惯。
1
、规范执业。
2
、尊重他人。
3
、好学上进。
4
、能写会说。
5
、锲而不舍。
6
、注重细节。
最后,再此谢谢离不离群给我的这次机会,谢谢大家给予我的鼓励,以及包容。谢谢大家!(备注:根据分享原稿和分享语音整理,有所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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