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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特点
[2015-11-04 10:45:42] 来源:  作者:

中国古代审判制度可以总结为四个特点:审判受礼教的约束;官员贵族享受司法特权;司法隶属于行政;普遍的刑讯。

首先,审判受礼教的约束。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审判主要受礼教的约束。汉朝确定儒家为正统思想后,春秋决狱一直非常盛行,司法官的权力很大。到了隋唐时期,春秋决狱基本消失,但根据封建的礼教来进行审判也非常普遍。本来到隋唐时,律典都已经儒家化,所以礼教和法律是相通的,礼教作为指导审判的重要原则也就很自然了。

其次,官员贵族享受司法特权。他们的特权很多,包括了议、请、减、赎、当五种,对一般人的合法刑讯不适用于他们。而且他们可以不亲自出庭应诉,由仆人或者子孙代替。

第三,司法隶属于行政。封建时代的皇帝掌握了最高审判权,他有权审判任何人,有时还亲自审判重大案件。对于死刑案件还要执行“三复奏”、“五复奏”制度,表面是为了对死刑的重视,实际也包含了维护其最高权利的意图。中央司法机关没有独立,也是皇帝的一种办事机构,行政官员参与审判是很常见的事。地方的官员就是司法官,司法、行政都在他的管辖权之内。

第四,普遍的刑讯。刑讯制度在古代是合法的,虽然也有很多限制规定,如刑讯时要两人以上会同审理,但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可能。以刑讯逼供来取证定罪,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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